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58/j.issn.2097-1788.2023.10.011
引用格式:胡浩翔.企业“数据池”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探究[J].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3,42(10):66-71.
0 引言
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将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看待,在数据要素市场上要规范化提升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在数据法治轨道上要研究数据产权性质、完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优化数据法治营商环境。数据的整合、流动、共享成为数据要素市场的趋势和必然。数据控制者通过建立数据集合,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允许他人对自己控制的数据集合进行访问、使用,于是“数据池”(Data Pools)这一术语应运而生。
反洗钱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发布的工作报告中对数据池的定义是将不同来源的数据组合在一起,形成更加完整有用的数据集合,以供分析使用,数据池以集中化的方式进行组织,更强调对于数据的整合[1]。而知识产权法领域学者在研究数据池之时,往往会在建立数据集合的基础上要求数据控制者对数据集合进行共享,即参照专利制度中的“专利池”概念进行解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据控制者同意将他们关于特定市场、特定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使用者或者是数字生态系统的各种数字化信息服务通过某种形式相互共享或者共同分享给第三方的一种协议安排[2]。
目前现存的数据池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技术信息数据池,数据池中包含各类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相关信息;第二类是由国家地理数据信息和罕见疾病等公共信息组成的公共信息数据池;第三类是包含有关竞争信息的商业数据池,其中可能会汇集某一行业的价格水平、产出水平乃至该领域的消费者信息。基于不同的分类汇集的信息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都有着相同的特点——所涉及的产业需要大量信息作为样本进行分析。上述数据池对于大量信息的汇聚能够产生数据的聚群效应,进而寻找到相关的自然规律以及商业规律[3]。
数据池的数据共享有助于促进产品创新、激发产业活力,企业之间通过开放数据池共享可以汇聚行业数据,避免研发资源浪费,尤其是在自动驾驶和健康医疗领域[4]。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尚未规定统一的数据权利,对信息数据的保护仍处于起步阶段,共享数据池给企业带来了数据泄露的巨大风险,反而让企业失去数据共享的信心。故寻求恰当的数据池法律保护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既要确保数据信息的共享流通、促进创新,又要让企业在不失去对数据的法律控制情况下进行数据分享,避免“数据公地悲剧”[5]。本文将从数据池保护的必要性出发,聚焦于数据池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路径,研究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在数据池中的应用,完成保护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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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胡浩翔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