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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新能源汽车国家与地方政策速览

2023-08-31
来源:网络综合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政策

  国家层面

  1.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湖北(襄阳)、浙江(德清)、广西(柳州)创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湖北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围绕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按照《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工信部科〔2018〕283号)部署,加快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抓紧推进实施,促进全省/全区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各省先导区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湖北(襄阳):结合5G和智慧城市建设,在主城区规模部署蜂窝车联网C-V2X网络,完成智能化交通路口全覆盖,实现重点区域交通设施车联网功能改造和核心系统能力提升,带动全路网规模部署。

  浙江(德清):做好车联网与5G、智能交通、智慧城市发展的统筹协调,强化重点区域车联网功能改造和核心系统能力提升,打造信息开放、互联互通的云端服务平台,深化技术创新与产品研发,培育新应用与新服务,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广西(柳州):在城市道路规模部署蜂窝车联网C-V2X网络,做好与5G、智慧城市发展的统筹衔接,完成重点区域车联网功能改造和核心系统能力提升,打造信息开放、互联互通的云端服务平台。

  2.供给京津冀地区首条“西氢东送”

  我国首条“西氢东送”输氢管道示范工程被纳入《石油天然气“全国一张网”建设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氢气长距离输送管道进入新发展阶段。

  “西氢东送”起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终点位于北京市的燕山石化,管道全长400多公里,是我国首条跨省区、大规模、长距离的纯氢输送管道。

  管道建成后,将用于替代京津冀地区现有的化石能源制氢及交通用氢,大力缓解我国绿氢供需错配的问题,对今后我国跨区域氢气输送管网建设具有战略性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我国能源转型升级。“西氢东送”管道规划经过内蒙古、河北、北京等3省(市)9个县区。管道一期运力10万吨/年,预留50万吨/年的远期提升潜力。同时,将在沿线多地预留端口,便于接入潜在氢源。

  未来,中国石化可依托“西氢东送”管道建设支线及加氢母站,助力京津冀氢能走廊的高效构建,助力京津冀地区“双碳”目标的实现。

 3.国家能源局印发《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强调,坚持把能源保供稳价放在首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坚持创新驱动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坚持高水平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动力。

  《意见》提出,2023年,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7.5亿吨标准煤左右,发电装机达到27.9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3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3.1亿千瓦左右。同时,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

  4.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组织召开氢能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经国务院同意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氢能产业规划》)实施,4月12日,高技术司组织召开氢能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工作进展成效,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

  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后续重点工作。一是夯实创新发展基础,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持续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攻关,前瞻布局前沿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二是拓展多元应用场景,逐步推动商业化发展。有序推进燃料电池中重型车辆应用,组织开展氢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微电网等电力领域示范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在工业领域替代应用。三是布局完善基础设施,促进全链条降本增效。支持和引导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研究提升氢能跨区域输送能力,合理布局加注设施。四是加强政策制度保障,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规范氢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和监管方式,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制定完善标准体系。

5.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纳入财政部全国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专项

  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指出,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5年”。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修改为“(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六)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

地方政策

 1.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4月17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和林业局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对河南省“十三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2.北京市发布《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

  4月12日,结合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实施方案和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实际情况,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采取“应用场景示范+‘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应用联合体”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等。“应用场景示范”主要包括四大类,分别为省际间专线货运,城市重型货物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客运。“示范应用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牵头,会同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组成。

 3.《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发布.

  4月25日,上海市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交通委、住建委和科技委6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整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及本市示范应用相关要求,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二)车辆运营。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符合本市相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关键零部件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车辆购置和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五)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本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支持。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每座加氢站支持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六)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运营。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支持。其中,2021年度支持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支持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支持标准为10元/公斤。资金由中央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七)示范应用支撑服务。为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通过信息化方式保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有关要求,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建立上海市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撑。市级平台提供的数据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的年度考核后,按照此次考核年度实际发生的平台运维费用,经审定后给予市级平台运营主体奖励资金。

 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创新升级数字信息消费。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丰富信息技术产品供给。进一步激发杭州市、宁波市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温州市、湖州市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活力,办好信息消费城市行活动。加大数字人民币促消费力度,2023年实现数字人民币消费150亿元。

  其中关于新能源汽车:

  倡导绿色低碳消费。鼓励各地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进绿色智能家电、家居以旧换新和下乡。推广绿色产品、国家和省级水效领跑者产品,加大政府采购对绿色低碳产品的支持力度。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规模化应用,2023年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1.1万辆,全省主城区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占比均超过7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稳定扩大汽车消费。鼓励杭州市进一步放宽汽车摇号、限行政策,适时增加小客车浙A号牌指标。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二手车交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1小时内(含充电时间)免费。科学合理推进充换电站建设,2023年新建公共领域充电桩10000个。(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加快恢复和扩大消费持续发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2023 年行动方案》.

  4月18日,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加快恢复和扩大消费持续发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2023年行动方案》。其中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内容为:促进汽车消费升级。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政策,对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条件的车主给予补贴。加快二手车流通,对转出二手车作出贡献的经销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探索推动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商由经纪向经销模式转型发展。研究优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的具体措施,便利交易双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促进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流通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汽车消费普惠金融产品供给。

  6.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意见》从基础地图试点范围、加强主动服务、强化安全监管、落实试点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入手,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做好地图服务保障,持续推进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个人申请条件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申请新能源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不要求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本通告中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变。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8.广东省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广州市新型储能产品和应用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制造强省〔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力度培育优质企业。(二)积极引进国内外领先企业。(三)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四)创建国家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五)加强人才保障。(六)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七)支持先进储能技术产品制造。(八)打造新型储能产业园区。(九)支持产业基金投资。(十)支持发展光储端信产品和技术。(十一)提升关键元器件供给能力。(十二)支持储能系统集成规模化量产。(十三)积极推进虚拟电厂建设。(十四)鼓励储充一体化建设。(十五)支持工业企业节能低碳改造。(十六)推动技术创新试点示范。

  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要鼓励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6月底,对在省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支持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的政策措施。 1.鼓励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6月底,对在省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支持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2.繁荣二手车市场,对2023年纳税入统的年经销额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鼓励各地按其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财政按各地实际财政支出的2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10.广西壮族白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广西能源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工作推进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广西能源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明确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2023年计划完成投资4.24亿元,以全区14个设区市为单位开展项目实施,加快推进充电桩建设,14个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023年度建设任务数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7号)统筹下达的任务数为目标。

 11.山西发布氢能产业链2023年行动方案.

  4月21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工信厅发布《山西省氢能产业链2023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要不断完善氢能产业发展制度政策环境,提升氢能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加强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业链协作配套,推动氢能产业链进一步提质升级。

12. 新疆: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意见的公告

  4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意见的公告。

  方案提出: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氢能产业发展制度政策环境。初步构建以工业副产氢和可再生能源制氢就近利用为主的氢能供应体系,推动建立集绿氢制、储、运、加、用为一体的供应链和产业体系。

  建设一批氢能产业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万吨/年,推广氢燃料电池车1500辆以上。适度超前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以绿氢产业为主攻方向,推动能源结构实现清洁低碳绿色转型,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3.云南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云南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

  4月25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全面推动吃、穿、住、行、用、游等各领域消费绿色转型,统筹兼顾消费与生产、流通、回收、再利用各环节顺畅衔接,实现系统化节约减损和节能降耗。其中关于新能源汽车部分内容如下:发展绿色交通消费。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持续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绿美交通行动,到2025年,形成一批绿色示范公路、示范场站、示范港口、示范航道和示范企业。以昆明、玉溪、保山及普洱4个州市为试点,打造云南省绿色出行示范。加快汽车新能源动力技术替代,按照市场需求在公共领域合理布局建设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LNG等配套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充电设施进小区。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大力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适度有序提高城市公交、景区景点、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领域等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开展行人友好型城市建设,加强行人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制定了《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加快推动广西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加快推动广西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桂发改电力规〔2023〕217号),明确提出加快示范项目市场化发展、引导示范项目有序建设和强化制度管理三方面内容。

  一、加快示范项目市场化发展。明确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储能的市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示范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建立示范项目容量租赁机制,推动示范项目参与多类型电力辅助服务,健全示范项目价格机制。

  二、引导示范项目有序建设。提出引导示范项目合理布局,按需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加大示范项目政策支持。

  三、强化制度管理。健全备案管理、加强并网管理、强化调度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储能容量配置考核、严格执行设备应用标准、强化示范项目技术监督。

16.《广州市鼓励支持个人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指引》印发实施

  《广州市鼓励支持个人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指引》印发实施。

  根据该指引,补贴对象为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广州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以发票日期为准),并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注册登记的个人消费者。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以下补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以下简称车辆价格)在10万元(含)至15万元,补贴10000元/台;车辆价格在15万元(含)至20万元,补贴8000元/台;车辆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补贴6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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