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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强调金融基础设施安全,关注自主可控趋势下的金融IT产业链

2022-07-06
来源:自主可控新鲜事

  4月6日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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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观点摘要:

  1、央行就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旨在建立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民生证券研究报告表示,金融稳定“目标”定义为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另外,金融基础设施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国产化风潮值得关注。

  2、明确目标与权责,完善金融稳定体系。本次央行发布的《金融稳定法》,主要内容包括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建立处置资金池、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总结看《金融稳定法》总结“十九大”处理金融风险经验,借鉴国外成熟的处理金融风险法律制度架构,明确金融风险如何防范、如何化解与处置如何追究责任,以保证金融体系与金融基础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3、IT设施作为核心基础设施,自主可控需求迫切。金融行业作为信息化与数字化的先行者和领导者,早已领先于全社会构建起庞大的IT系统架构。但在当前复杂国际形势的背景下,底层IT系统的自主可控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俄乌冲突”中俄罗斯在金融与IT领域遭遇全面封锁足以警示:包括踢出国际金融结算IT设施Swift、甲骨文于SAP等国际IT巨头停止数据库业务、苹果暂停业务等。我国金融体系IT系统建立较早,多以IBM、Oracle等海外巨头的基础软件产品及系统方案为主,因此实现金融IT基础设施的自主可控是我国金融稳定前提。

  4、国产数字底座迎来黄金时期,关注自主可控趋势下的金融IT产业链。《金融稳定法》有望出台明确了两大趋势,一方面金融稳定近期多次被提及,战略高度空前;另一方面上升到立法层面,完善体系明确权责,执行力度得到有力保证。回到基本面,在政策指引下2022年有望成为金融信创的元年。而自主可控趋势下金融IT国产化涉及计算机全产业链,各个环节均有望受益。

  《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1、为何制定《金融稳定法》?背景如何?

  此次立法就是要在法律中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相对应的,提出了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可由再贷款等公共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在金融委统一领导下,存保基金和各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履行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职责,与之前不同,这次将工作前移,强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早期纠正措施,执法等权力地位提升。

  2、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性质

  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明确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该基金性质为平准基金,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设立平准基金的目的是,通过在股票市场的逆大盘指数方向操作来熨平证券市场非理性的剧烈波动。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逆向操作,熨平股市非理性波动,以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该基金可能在9月之前落实。

  3、基金定位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功能定位是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守住系统性风险底线,因此在资金运用上也应该区别于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基金。

  该基金定位是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守住系统性风险底线,并不是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加仓相关产品,一般不会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不过,守住系统性风险可以让资本市场无后顾之忧。

  4、责任落实

  《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压实各方责任,强化追责问责。

  在责任分工中,进一步压实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并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对于当前的农信社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负责牵头和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体现了谁出资谁负责的市场化机制。强化追责问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

  责任的落实才会增强效率和效果,才会制定出更有效的措施并执行下去。

  5、违法违规责任

  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条款从类媒体、大股东实控人、权力机关的公职人员三方面予以规定,这三方面也是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主要监控对象。

  6.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

  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总体来说,《金融稳定法》是中国统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一大成果。当前的金融稳定法凝聚了过去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实践和思考总结,并将这一切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有利于进一步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稳定职责现有框架解读:

  1、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实际跨部委协调机构;同时通过此次立法强化其领地位和执行效率。

  2、央行设有金融稳定局:其职责包括: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稳定局和金融委秘书局颇有渊源。此前稳定局副局长现任职金融委秘书局,牵头成立协调机制。

  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处、金融体制改革处、金融稳定评估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秘书处、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中央银行资产处、存款保险制度处。

  3、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此次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统筹管理权在国务院金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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