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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杜某诉知乎隐私政策更新案

2021-08-29
来源:数字科技说
关键词: 隐私 案例

  一、案件事实

  2018年4月28日,原告打开“知乎”应用,显示《隐私政策-知乎》的推送。原告浏览全部页面后,并不同意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政策,遂选择“不同意”,然而页面弹出提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附“知道了”点击选项。原告点击“知道了”后,被告继续要求原告对“隐私政策-知乎”作出“同意”或是“不同意”的选择。原告再次选择“不同意”,则上述提示再次弹出。如此反复多次后,原告无奈只得点击“同意”。2018年11月3日,原告打开“知乎”应用,被告再次强制原告同意《隐私保护指引概要》。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原告同意其发布的隐私政策,违法收集原告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将知乎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其与被告之间隐私政策、指引相关的合同不成立,明确表示不主张合同无效等事由。在案件的性质上属于消极确认之诉。

  二、法院观点:隐私政策是一份合同

  在案件中,法院将隐私政策认定为一种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针对隐私政策的更新,法院依据合同法要约-承诺理论理论进行了分析:“故被告发布的隐私政策、指引属于其向原告发出的变更合同条款的要约。”

  这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中的规定截然不同,在《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中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隐私政策)的主要功能为公开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范围和规则,不宜将其视为合同”(5.6g)。此种差异尤其值得关注。开展合规工作,应当面向诉讼,以期在发生纠纷时合规措施最终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从合同的角度思考隐私政策尤为必要。

  本案中,关键点在于判断隐私政策、指引相关的合同是否成立:

  ……被告通过对相关条款设置弹窗、加黑等方式进行了提示,并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说明,应认定被告已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同时,原告主张在浏览全部页面后不同意有关个人信息的条款,曾多次选择“不同意”,但未表明其不理解相关条款含义,故本案并不能适用民法典上述规定。……第三,原告主张因被告对选择模式的设置,导致其被迫选择“同意”,并要求被告提供其针对上述条款进行选择的全过程信息。本院认为,平台对用户所有选择操作轨迹(情形)进行收集、保存,涉及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搜集,应进行必要提示并取得用户的同意;且即使能够查实原告进行了多次否定的操作,因其最终选择了“同意”,已经符合了承诺的形式要件,并不能产生否认相关条款成立的法律效果。

  案件中,因为原告在几经拒绝后仍然点击了“同意”,法院因此认为已经符合承诺的形式要件,从而认定合同成立。

  三、合规启示:更新隐私政策的风险

  本案的性质属于消极确认之诉,而非请求权之诉,因此原告点击“同意”的行为对案件定性、成败十分重要。如果原告始终没有点击“同意”,且知乎对隐私政策的变更涉及用户访问、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等权益的行使,那么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的走向。

  本案中,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明确指出:

  被告在用户拒绝同意涉案相关条款时,仅向用户提供游客身份浏览相关网站内容等服务,而未提供用户以真实身份的接受上述服务的选项,未给用户一定期限内作出选择的缓冲期,亦未说明此种设计的合理理由;在用户拒绝同意涉案条款时,虽多次提示同意涉案条款的必要性,但未设置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选项供用户选择,客观上造成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损害用户基于履行合同而享有的相应权利。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相应规则,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保障广大网络用户权益,促进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目前对隐私政策的关注更多是在新用户注册环节,关注首次使用如何告知获取同意。但根据我对各大平台隐私政策的跟踪关注,发现隐私政策是动态的,会随着产品的升级与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而需要进行更新。

  更新隐私政策的风险甚至是高于全新起草、部署一份隐私政策的风险。在更新时,隐私政策中的更新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判断是否会对已有权益造成影响,对更新进行说明,将更新告知用户并获取同意,缓冲期的设置,对历史版本的隐私政策进行留存等因素都可能成为风险点。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脚步越发临近,个人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主张也会更加理直气壮,反过来对企业来说合规的压力也会随之成倍增加。当隐私政策的变更涉及到个人权利行使,在“告知-同意”层面所需要的工作会比新用户注册更加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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