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利用钓鱼短信非法获取苹果手机信息
2021-08-21
来源: 中国信息安全
关键词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陈坚,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人陈坚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宋闯,男,1995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17,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人宋闯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坚通过淘宝店铺、微信好友等方式收集他人苹果手机串号及电话号码后,委托宋诚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宋闯对上述手机非法解锁以实现非法控制该手机,合计非法控制苹果手机591部,违法所得82940元。其中,被告人宋闯接受委托后,通过钓鱼网站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相应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进而登录苹果手机icloud网站解除手机设备与其ID账号的绑定关系的方式,非法控制他人苹果手机576部,违法所得57600元。归案后,被告人陈坚、宋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宋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宋诚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坚、宋闯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审判结果
被告人陈坚、宋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坚、宋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大小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陈坚、宋闯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二名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获利,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前述相应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坚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宋闯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的被告人陈坚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1700元、被告人宋闯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7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的作案工具银色Iphone6、OPPO手机,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