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败诉,亚马逊判赔7646万元,不可使用AWS名称
2021-01-02
来源:雷锋网
“AWS”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
近日,中国文书网发布了《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亚马逊被判不得再使用“AWS”标志,并赔偿原告7646万。
判决书表示,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使用的“AWS”标识,无论是被控侵权行为涉及服务项目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还是其所涉及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都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者类似商品。
此外,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自2016年8月起开始合作开展相关服务并在该服务上长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业标志,因此,相关公众容易将炎黄盈动公司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与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联系在一起,误认为炎黄盈动公司是他人相应服务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誉目的而使用“AWS”商标。
判决书还表示,光环新网公司在其开办的www.sinnet.com.cn网站以及amazonaws.cn网站上使用了“AWS”标志宣传推广云计算服务;使用了“AWS”标志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宣传推广云计算服务。亚马逊通公司在其运营的“AWS云计算”微信公众号“awschina”中使用“AWS”标志宣传推广云计算服务;在其amazonaws-china.com网站使用“AWS”标志宣传推广云计算服务。
此行为不仅具有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而且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
基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4249189号、第8967031号和第89670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AWS”标志及与其近似的标志;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的,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0元,合计76723000元;
事件回顾:
2018年7月,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炎黄盈动”)起诉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AWS”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炎黄盈动诉称,亚马逊通与光环新网未经许可使用炎黄盈动持有的注册商标“AWS”标识经营云计算服务,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商业行为中使用“AWS”或与之近似的标识,赔偿经济损失3亿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据雷锋网了解到,炎黄盈动成立于2003年,“AWS”是炎黄盈动的核心品牌,2004年,炎黄盈动就申请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多个服务上注册“AWS”商标,于2008年获准注册。
其申诉最重要的一条便是,亚马逊通及北京光环新网在未经炎黄盈动许可的情况下,强行以"AWS"、"aws"标识运营和提供云计算服务。
作为全球云计算头部品牌,亚马逊在2006年开始研发云计算,并推出了AWS品牌,饼子全球190多个国家使用了AWS做为其云计算的品牌。
其进入中国市场则是在2014年,为了合规发展,亚马逊在中国与持有相关电信牌照的本地合作伙伴开展技术合作,并开设中国(北京)区域和中国(宁夏)区域是两个提供服务的AWS区域。
2016年8月,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亚马逊授权光环新网基于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在中国境内提供并运营北京区域的亚马逊云技术及相关服务(AWS云服务)。雷锋网雷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