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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鲜有身影 增量配电改革的前景若何?

2018-07-2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

  中发9号文发布以来,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探索进展如何?是取得了初步成效,还是遭遇了较大阻力?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进入配电业务前景如何?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细细道来~~

  (一)增量配电改革艰难推进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首批105个增量配电项目改革试点出炉。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召开的电力体制改革座谈会指出,下一步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其中就有“有序加快放开配售电业务”。7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又发布《关于请报送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第一批试点项目应于9月底前完成项目业主确定,开展项目实施工作。9月底前仍未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将不再保留试点资格。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力督促和密集推动,体现出国家层面对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的迫切。

  随后,2017年8月10日,重庆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市场化优选方案,并在北京通过评审验收。接下来,全国又有约15个项目发布招标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比如2017年9月1日,云南华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华坪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项目”确定业主公开招标。

  截止2017年9月30日,全国第一批106家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已有57家确定项目业主,32家试点正在招标或延期招标,17家试点尚未获悉消息。这标志着在推进增量配电项目改革试点工作方面,各地又向前迈进了一小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此项工作涉及到业主优选和配网规划,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项目建设、接入主网、配电价格核定、供电业务许可证核发等一系列事项,程序繁多、时间漫长,既牵扯法律、法规、政策上的界定,又涉及空间区域上的物理分割,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关系到有关方利益的重新分配。

  (二)电网企业以外的存量配网

  已获得供电业务许可证

  近两年来,尤其是在首批增量配电项目改革试点名单出炉后,有多家非电网企业获得了配电网经营权或以参股方式得以运营配网。

  2016年7月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主营前海蛇口自贸区的配售电业务

  2016年7月25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016年8月11日包括阳煤集团在内的山西省5家企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016 年12月厦门自贸片区港务电力有限公司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主要负责港口电网运营、调度与管理

  2017年4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吐鲁番新能源城市微电网示范项目成为我国首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微电网

  梳理上述项目可以发现,那些拥有自备电厂和配电网的大型国有企业,以其拥有雄厚的资金、完备的电网资产、历史形成的稳定供区和电力用户、长期的电网运营经验,获得配电网运营权可谓水到渠成,这从其项目落地时间与试点名单出炉时间的高度同步甚至超前就可见一斑,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自贸片区港务电力有限公司、阳煤集团等。

  另外,一些非电网企业类国有能源企业拥有雄厚资金实力和大量的专业人才储备,它们依托能源行业新兴业态项目业主的身份也能顺利跻身配网经营领域,如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吐鲁番新能源城市微电网示范项目。

  而这其中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则更具示范价值。该公司由深圳供电局、招商局地产、中广核深圳能之汇、文山电力和深圳前海控股共同出资组建,深圳供电局控股,成为全国首家增量配电网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实现正常运营,为社会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配电领域提供了有益借鉴,对推进其他园区增量配电改革项目试点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电力法律和规章明文规定,一个供区只允许存在一家供电企业,而供区的划分又往往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虽然国家将部分园区配网以行政力量划为增量,但事实上对于增量配网的界定,各方尤其是电网企业还有不同的解读。由此可见,我们的立法工作已经滞后于电改步伐。

  (三)社会资本已有投资配电业务但民营资本鲜有身影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落地的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中,尽管出现了社会资本,但多为国有资本,还很难发现民营资本的影子。这是因为增量配网改革试点项目政策性强、技术性要求高、资金投资量大、涉及环节多且复杂。

  据此,展望到2020年,与有序放开增量配电项目的法律、规则制修订工作将会启动,这也是对9号文中“继续深化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的呼应。部分存在运营配电项目事实的大型中央企业或者地方国有企业能够顺利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合法开展增量配电项目运营(即两大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在改革中视同增量配电网)。大型园区的增量配电项目能够以电网资本控股、其他央企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参股的方式实现落地;但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8月22日)已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第一批试点项目电网企业控股、参股的项目不得超过50%,原则上不搞绝对控股。民营资本或可以参股形式进入配电领域,但要形成控股或独立运营配电网,且有能力与传统电网企业实现多足鼎立之势恐难在短期内实现,至少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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