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双反”与“201条款”的差异
2017-05-17
上周,Suniva公司申请利用“201条款”进行贸易保护的新闻引发光伏界巨震,一夜之间,似乎又回到了六年前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噩梦。相比“双反”条款,美国“201条款”更有随意性,且杀伤力更大。Suniva公司的这一申请如果通过,全球光伏贸易战将全面升级,光伏市场将迎来一场不折不扣的江湖浩劫!经历“双反”之后,中国光伏行业好不容易慢慢回暖,难道又要打回寒冬?为此,中国光伏企业集体发表声明反对。
小编在此整理了美国“双反”和“201条款”的信息,看看它们有何区别。
一、“双反”是各国都有的贸易政策,而“201条款”是美国特有的。
美国“双反”法律依据
1、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
2、美国国内法: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H.R.4105法案,也是作为其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对DS379案裁决义务的回应。
该法案的生效意味着自此以后美国可以合法地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也是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的双反调查扫除国际法障碍,法案对生效前和生效后输美产品都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还使其从2006年11月以来对中国发起的全部反补贴调查都获得了合法性。
美国“201条款”
美国“2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204节,现收在美国法典2251-2254节,这4节总的题目是"受进口损害的产业的积极调整"。该条款授权总统在来自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数量以致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或补救损害并便利国内产业必要的调整。
二、“双反”是美国商务部裁定,而“201条款”授权总统采取行动。
“双反”是美国商务部立案并裁定的,而美国“201条款”授权总统采取行动。
在“201条款”“第2251节促进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措施”中总统措施章节显示: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依2252(b)裁定,某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根据本部分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
三、“双反”是针对一个国家的进口,而“201条款”是针对所有国家的进口。
"双反"措施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是指一国对其进口的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同一种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以救助国内受损产业的贸易救济手段。
“201条款”不同于一般的反倾销法规,是针对所有国家的进口,它具有任意性。
“201条款”成立有3个要件:确认外来进口量增加、确认本国产品的市占率或产量下滑、最后是确认前两者确实有关且造成损害。所谓的调查也不需要证明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是否符合相关贸易法规,也不按各国进口数量的不同加以区别,只要认定美国企业受到的“严重损害”是因为某种进口产品直接造成,就可以确定实施“惩罚”措施。
四、“双反”的进口损害来自于不公平的价格优势,而“201条款”的进口损害来自于公平却过度的国外竞争。
倾销一般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在企业贸易体出售产品,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就需要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产品的不公平竞争优势。美国较早制定了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
“201条款”是面对公平但却过度的外国竞争,允许其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因国外相同产品的大量进口而给本行业造成损害或损害之威胁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以求保护的一种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