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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基站建设难题的解决之道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9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这里的通信,当然包括移动通信。但是,相关部门对此的认识仍停留在固定网络通信,导致移动通信基站未被纳入总体城市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站规划落地实施。
Abstract:
Key word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9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这里的通信,当然包括移动通信。但是,相关部门对此的认识仍停留在固定网络通信,导致移动通信基站未被纳入总体城市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站规划落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7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许可可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然而,在实施中却存在市民对移动 基站建设不理解、对移动基站公用性认识不够等问题。《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移动通信建设也缺乏相应的解释。
上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建设和保有已作出相当大的努力,也出台了不少行政规章。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04号令,即《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中对移动基站的拆迁补偿办法、建设基站和维护基站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及政府保障措施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具有上海地方电信立法性质,目前正由市法制办征求各方意见即将颁布的《上海市信息化条例》中也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纳入其中,明确“依法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拆除和迁移”、“所涉及的费用由提出拆迁或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目前相关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层级较低,除《上海市信息化条例》为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余均为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二是重行为陈述轻违规处罚;三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信息化推进部门缺乏行政权威和执法抓手;四是群众上访造成大量基站无补偿性强制拆迁等问题。
因此,目前亟须相关部门达成共识,明确移动通信基站属于通信设施的范畴。在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中,确保移动通信基站属于建筑物工程项目的配套地位,以此确保通信基站工程与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同步实施。只有解决法律法规层面的障碍,才能从源头上落实基站规划落地最根本的问题。
规划落地是关键
多年来,导致基站建设“选址难,建设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站建设与城市建设规划的脱节。从实践情况看,没有纳入城乡规划的基站建设不仅给电信运营商带来难题,也给社会民众带来诸多不便,还给政府的工作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此,上海市政府率先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共用建筑物,应对电信运营商开放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201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地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对整个上海市移动基站设置起着指导性、保障性作用。第一,它明确了基站站址控制总量;第二,明确了基站站址布局方法;第三,明确了基站建设导则;第四,明确了基站管理要求;第五,明确为新建建筑物规划落地提供保驾护航的作用。有关政府部门把基站纳入属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从土地招投标阶段,明确告诉竞买者该土地通信基站设置的位置,它的成功实施标志着移动通信基站开始真正实现了规划落地。
为了更实际、更全面地执行基站落地行动,笔者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制定颁布《城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计规范》,以此指导规划部门和相关设计院,第一时间制定设计某区域、片区、点(建筑物)基站的布局数量、位置、高度、距离、电磁兼容、发射功率控制等参数,之后可以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与完善。
环评先行是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基站电磁辐射的忧虑、反对之声,也是规划部门对基站规划落地不积极的重要原因。在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笔者认为仅凭加强对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正面宣传与引导是远远解决不了移动基站设置难问题的。基站设置应该“环评先行”,环保部门应该对移动基站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国家早在1988年就发布了作为国家标准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鉴于公众针对无线通信基站辐射的质疑不断加剧,2007年7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对工作频率范围在110MHz~40GHz内的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范围、方法及要求等予以明确。实际上,目前移动基站的实际辐射比电视机和电脑的辐射还低。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环保部门制定颁布《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明确规定各类辐射参数安全性要求、基站天线角度、高度,基站建设的类型,基站房屋安全性的要求,人们保持多少距离为宜,基站设置条件等章节的编写,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除上述建议外,笔者还建议:
一、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站建设、运营等可操作的监管细则。
二、鉴于基站较其他电磁辐射项目在建设与运营方面的特殊性,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基站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三、建议环保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及时向公众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以促进移动通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包括LTE在内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离不开大量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今天的基站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迫切地需要法律保障、规划落地、环评先行的综合治理。通过政府部门制定颁布《城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计规范》、《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标准》,以此提高通信基站管理水平;倡导共建共享和第三方建设模式,达到控制城市基站总体数量的目的;建立更完善的审批流程,达到基站规范化的目的;采用技术进步手段,实现基站小型化、轻质化、景观化、低辐射、集约化,促进“绿色基站”建设,力助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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