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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和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细则解读

2012-05-12

 5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该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贯彻2011年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号文)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文件之一。该文件就贯彻实施4号文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的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但是,业界期待着更多实施细则文件出台,从而使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环境更加宽松、创新氛围更加活跃,使产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

  时间上衔接 内容上继承

  4号文第33条中明确该政策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此次[财税〔2012〕27号]的颁布体现了国家支持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创新等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的最新进展,体现了与以前的优惠政策在时间上衔接、在继承中发展、在实施中完善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标志着优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的最新进展。

  首先在时间上是衔接的。4号文对18号文产生的巨大促进作用作出积极肯定,并继承和发展了18号文中规定的优惠税收政策主要内容。但由于18号文的时效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2011新年伊始,4号文适时出台,将优惠政策的时效延伸到2017年12月31日。

  18号文与之配套的税收实施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优惠政策的时间有效期限是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为了政策在时间上的衔接,本次财税〔2012〕27号文件特意规定:依据原(财税〔2008〕1号)文件认定并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到2017年12月31日期满为止。为保持与原18号文的时效衔接,本通知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追溯执行。

  其次在内容上具有继承性。4号文继承了18号文发布以来国家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内容,并根据近年来的实施工作经验,充实、补充了一些新内容,使其更进一步完善。[财税〔2012〕27号]继承了[财税〔2008〕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4号文进一步明确和继承的主要内容包括:原来18号文中对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0.8微米技术档次)”、“五免五减半(0.25微米和投资超过80亿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本次[财税〔2012〕27号]文件中也都进行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强调扎根国内 支持自主研发

  [财税〔2012〕27号]对优惠对象进行了量化,用量化了的指标来界定优惠对象。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界定对象共分两类。

  一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并同时具备符合量化的指标要求。如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同时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及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等。

  赛迪智库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研究所所长安晖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10条对软件企业的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等的投入比例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从这点来看有可能会影响到一些企业,一些水平不高、研发投入不大的企业有可能直接被淘汰。这是好事,对于推动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强有导向性的作用。

  此外,[财税〔2012〕27号]鼓励本地研发的导向性明确。一是重点支持和强调对企业研发的政策导向,并用量化指标对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等来具体规范。

  二是更加强调扎根国内,立足本土来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规定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这样就从量化指标中把政策优惠的对象朝那些深耕本土基地、为中国本土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贡献力量、培育本地化技术和人才的方向引导。

  海思常务副总裁何庭波向记者表达了这一规定的后续影响,她说,细则出台对IC企业将产生很大的鼓励作用,这将鼓励企业的进取;企业将会有更多资金投入到研发和人才保留方面,现在IC业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很多人才是从国外回来的,如果能有更好的条件留住这些人才,企业也会获得更好的发展;此外,企业资金足了,企业将会有更大的自由度,也会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生雷也对记者表示,此次出台的是对新18文税收优惠具体落实的一个细则,无论是对新成立的还是对成立5年以上的IC公司都是利好,IC企业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和研发中去,有利于IC企业更好发展。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桦告诉记者说,细则出台是好事,但软件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还是在市场化方面,希望政府、政策能够在推动国产软件市场化方面下更多的力气。应该说,国家在推动国产软件市场化方面能够想到的办法都已经想了很多,关键是要持续地落实,很多办法需要持续很长的时间才能够见到效果,市场效应是需要积累的。

期待更多细则 营造宽松环境

  由于本次发布的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发〔2011〕4号]文件两部文件,主要涉及的优惠政策内容只是企业所得税部分。而[国发〔2011〕4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更大范围的内容并未包含在其中,因此,[财税〔2012〕27号]文件只能算是[国发〔2011〕4号]文件的实施细则文件之一。

  业界期待着更多实施细则文件出台,从而使我国软件和IC产业发展的环境更加宽松、创新氛围更加活跃,以实现产业更快发展。

  本次发布的[财税〔2012〕27号]文件,作为一个税则实施文件,未能涉及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与关税)等税种的政策优惠内容。而这方面[国发〔2011〕4号]文件中第二条中已有明文规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金蝶中间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奉继承告诉记者,目前软件企业尤其是创业期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压力还是很大的,减免所得税是其中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增值税,现在采取的是先征后退的方式,但采取这个方式之后,这部分收入不能够计入营业收入而是作为政府补贴,就会对企业的业绩有影响,所以希望在增值税部分直接减免而不是先征后退。

  除上述内容外,[国发〔2011〕4号]文件中规定的,而目前尚未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的内容还有: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优惠政策方面,政策内容太笼统、太模糊、太不规范,许多问题都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联动,才能解决。看来优惠新政策,还有许多地方尚需不断完善。

  记者注意到,[国发〔2011〕4号]文件第二部分投融资政策中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中大部分内容、第三部分研究开发政策中第十六条到第十八条中的大部分内容、第四部分进出口政策中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大部分内容还有待完善。目前这些方面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文件,来对相关工作和实际问题进行精细规范和推出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和明细法条。

  普华基础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晓亮对记者说,细则出台是好事,现在国家对软件企业很重视,在创新津贴、重大专项等很多方面都给予了支持。普遍看来,这些政策和措施还有点千篇一律的感觉,对设备、测试、技术层面关注得更多。但软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一样,软件企业的核心就是人,在如何帮软件企业养人、留人的问题上,也需要有相关政策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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