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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他主义:欧盟数据治理新理念及其启示

作者:张艺洋
发布日期:2024-02-29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近日我国外交部就制定“全球数字契约”向联合国提交了意见,阐明了我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相关问题的立场,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其中推动数字的有效治理成为关切的重点之一。欧盟《数据治理法》[1](Data Governance Act,DGA)自2020年11月25日提出草案,历时12个月试行之后,于2022年6月经欧盟理事会批准,2023年9月开始普遍适用。与美国科技巨头为主、政府部门为辅的数据治理模式不同,欧盟以数据利他主义(Altruism)为核心理念,并以此形成了公共部门机构共享模式和数据中介共享模式。欧盟在数据治理领域一直处于前沿地位,结合其在数据治理领域的已有探索,进而对新近颁布的数据治理法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吸收其数据治理经验,为我所用。本文将系统分析欧盟数据利他主义治理理念及其指导下的数据治理新模式,在此基础上凝练出适合我国在数据治理方面的经验启示。1欧盟数据治理历程及数据利他主义的产生11欧盟数据治理发展阶段欧盟数据治理理念经历了从注重数据安全到安全前提下的发展之转变。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数据保护起步期。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己的数据保护规范,如1970年《德国数据保护法》和1973年《瑞典数据法》。


作者信息

张艺洋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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